環(huán)保部近日發(fā)布《城鎮(zhèn)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(征求意見稿)》,此文件是對《城鎮(zhèn)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8918-2002)的修訂。
本標準首次發(fā)布于2002 年,本次為第一次修訂。此次修訂主要內容:
1、 調整了標準適用范圍,對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(同行業(yè)類型的除外)提供廢水處理服務的企業(yè)或機構污染物的排放進行了規(guī)定。
2、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(guī)定。
3、 增加了污染物項目。
4、 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項目排放控制要求。
5、 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。
6、 取消了大氣污染物排放分級控制要求。
7、 調整了污泥穩(wěn)定化與無害化控制要求,增加了“細菌總數”指標。取消了污泥農用的污染物控制標準限值。
8、 更新了污染物監(jiān)測分析方法標準。
據了解,基本控制項目在現行標準19 項的基礎上,增加總鎳、苯并(a)芘2 項,達到21 項。選擇控制項目保留了所有現行標準的項目,并由現行標準的43 項調整為82 項,增加的項目包括:金屬類項目11 項,無機類項目1 項,有機物類項目20 項,農藥類項目7 項,綜合毒性指標1 項。即新標準基本控制項目21 項,選擇控制項目82 項,污染物項目總數由現行標準的62 項達到新標準的103 項。